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行政公章(以下简称"公章")的制发、使用及监管,维护企业合法权益,依据《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》《印章治安管理办法》及《湖南省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规定》等法规及集团内部控制要求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公章指以集团公司法定名称刻制的行政公章(包含历史沿革的带序号公章),不含董事会、监事会及业务专用印章。财务专用章等业务印章的管理参照本制度第三条第三款执行,具体实施细则由集团相关部门另行制定。
第三条 实行"统一监管、分级负责"原则:
1. 综合管理部为归口管理部门,负责公章的刻制审批、备案登记、销毁监督及年度审查工作。
2. 各分公司负责人为本单位公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。
3. 财务专用章等业务印章的制备由相关部门申请,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,综合管理部备案,使用和保管实行"谁使用、谁保管、谁负责"的管理方式 。
第二章公章制发与启用
第四条 公章刻制标准
1. 规格样式必须符合公安部《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(GA 241.9-2000)》的要求。
2. 新刻制公章须经公安机关备案,由具备《特种行业许可证》的机构承制。
第五条 刻制审批流程
制作新印章应事先由综合管理部公章保管人填写《公章刻制表》(附件2),经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,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。刻制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印模建档工作。
第三章保管与使用规范
第六条 保管要求
1.综合管理部指定专人保管公章,外借到分公司的公章由分公司负责人保管,收纳须存放在加锁的文件柜内,保管人对公章的违规使用及造成损失负直接责任。
2.公章保管人要提高警惕、严防私用、盗用公章,以免造成损失。
3.公章保管人不能随意委托他人代为用印,不准在空白纸张或空白表格上用印。
第七条 使用规范
1. 严格执行"先审批、后用印"原则,通过OA系统完成电子审批(流程图见附件1) 。电子审批记录须保存至少5年,并定期备份。
2. 审批权限:
1) 日常发文,按公文会签程序,经签发人签发后方可使用公章。
2) 发出便函、介绍信或证明等,至少由对应的集团公司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。
3) 签订协议、合同等,按合同会签程序使用公章。
4) 财务报表等资料由集团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批。
5) 其他业务报表、证书、奖状等,由各单位分管行政的领导签字审批。
6) 凡在涉及法律事务的文书、资料上用印,均需经法律顾问进行合规性审查。
7) 员工劳务用工合同加盖行政公章,由集团人力资源部门按相关程序审批。
第八条 外借管理
1.公章外借由用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(附件3),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,由综合管理部备案、发放。
2.公章借用时间每次不得超过1年,在借用期内必须完成公章返还工作。借用公章的单位逾期不还的,对该单位负责人处2000~20000元罚款。
第九条 应急处理
发现公章遗失时,该公章保管人须立即向综合管理部报告,并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案,同时登报声明作废。对责任人按本规定第十二条内容处理。
第十条 公章报废
公章报废销毁须经集团分管领导审批,须填写《公章报废申请表》(附件4)由综合管理部监督执行,留存销毁影像记录及书面报告,销毁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备。
第四章 监督与问责
第十一条 用印检查
1. 综合管理部每年度对借有公章的分公司用印台账和实物进行检查,并出具意见。
2. 综合管理部组织党群综合检查时,重点核查20%以上的用印样本 。
第十二条 违规处理
违规使用公章,未造成损失的,处以1000~5000元罚款;造成损失的,按实际损失金额的10%~20%处罚,最高不超过20000元。情节严重的,集团公司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《公章管理办法》(2005综2)同时废止。